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与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立足城市建设绿色发展,提高建筑建设品质,降低建筑能源消耗,转变城市建设发展方式,全面促进我市建筑绿色化、低碳化、智能化发展,为2030年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1.聚焦达峰,降低排放。聚焦2030年前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目标,提高建筑能效水平,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合理控制建筑领域能源消费总量和碳排放总量。
2.统筹推进,分步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和全局谋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分步骤组织实施。处理好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行业发展和节能降碳的关系,注重节能降碳、科技发展、经济效益等多目标协同。
3.因地制宜,完善制度。从我市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出发,明确分工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建筑节能与碳排放管理制度。
4.科技创新,绿色发展。聚焦绿色低碳发展需求,构建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绿色低碳核心技术攻关,补齐建筑节能产业短板,推动我市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三)发展目标。利用2—5年时间,建筑用能结构逐步优化,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建设发展方式,为城乡建设领域2030年前碳达峰奠定基础。
1.实现城镇新建建筑全生命建设周期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改造建设以超低能耗建筑为主的高能效建筑58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40%以上;2024年改造老旧小区1000万平方米。
3.综合利用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可再生能源等清洁热源,2024年完成供热热源清洁化改造4000万平方米。2025年末,初步完成全市供热规划分区主热源与调峰热源间源源联网工程建设。年均完成供热老旧管网改造100公里以上,到2026年,基本实现供热老旧管网动态清零。
1.打造新型绿色建材试点示范区。依托既有严寒地区先进节能建材研发、生产基地,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利用2—3年时间,培育打造哈尔滨新型绿色建材建筑试点示范区。〔责任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在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应用等环节给予税收、金融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新型绿色建材龙头企业落户哈尔滨。提高产业的技术主导力、核心竞争力及产业附加值,形成政策高地、产业高地,打造百亿规模绿色建材产业链。〔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服务局;完成时限:2024年6月30日〕
2.提高新建建筑建设标准。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建筑,包括科教文卫体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类建筑,至少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或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能耗监测平台,将建筑能效提升所增加的成本列入项目概预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予以批准实施。〔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国资委、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旅游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委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各区县(市)政府,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加强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运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能耗监督管理。结合社会总体碳排放控制目标要求和产业结构情况,进一步完善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行、评价等标准体系。〔责任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
3.明确建筑节能实施范围。对全市城镇范围内各类新建、改扩建社会投资项目,分区域推广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哈尔滨新区年度15%以上规模建设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或超低能耗建筑,其他各区县(市)年度10%以上规模建设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或超低能耗建筑。〔责任部门:哈尔滨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
4.落实建设用地保障。加大力度推广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按照哈尔滨新区15%、其他各、区县(市)10%比例,将星级绿色建筑或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用地列入政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土地出让工作中,比照装配式建筑推广模式,将星级绿色建筑或超低能耗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中;涉及土地划拨的,落实到土地划拨决定书中。〔责任部门:哈尔滨新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
5.继续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提质。持续开展外墙及屋面保温防水、老旧管网等老旧小区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针对使用年限长、节能标准低的居住建筑,在与原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相衔接的基础上,探索“国家补贴+政府支持+群众自筹”等方式,申请国家旧改专项债券及补贴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6月30日〕引导、鼓励群众自愿开展自有部位门窗更换。〔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通过积极谋划项目,争取债券资金及国家补贴资金支持的方式筹集旧改项目的补充建设资金。〔责任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6月30日〕
6.实施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试点。结合城市更新、建筑功能调整升级和老旧楼宇改造等,重点推进省、市机关单位公共机构建筑,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与运行管理,选取3—5个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建筑,进行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试点。适时推进大型公共建筑,如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商务办公等进行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力争综合节能率提高5—10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委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卫健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旅游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各区县(市)政府,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
7.加快实施供热节能改造。持续推进供热老旧管网改造,降低供热管网能耗、漏损,更新改造建筑内部供热系统,提高供热管网输热能力。推进智慧供热应用,建设市级智慧供热平台,消除冷热不均、能源浪费现象。推行公共建筑计量收费,促进公共建筑用户行为节能,试行居民用户分户计量试点。〔责任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
8.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认证,〔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完成时限:2024年6月30日〕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完成时限:2024年9月30日〕建立绿色建材造价信息发布机制。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高标准商品住宅等项目,在符合相应标准和政府投资成本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优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责任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9.提升建筑维修养护水平。指导区县(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督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能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既有建筑共用部位维护管理,提高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水平,鼓励加强共用设施设备的节能管理,逐步落实节能降碳。〔责任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
10.强化建筑能耗限额控制。结合供热分户计量试点,选取3—5个既有公共建筑,建设建筑智能化运行管理及能源监测平台,开展能耗计量监测,〔责任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委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强化建筑用能使用管理。〔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
11.推进建筑用能低碳化。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热、电、气等多能源耦合集成,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加快推进清洁供暖、智慧供暖,因地制宜推行生物质、地热能、太阳能供暖和空气源、污水源等电动热泵技术,引导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供暖采用可再生能源等新型供暖方式。〔责任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
12.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认真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科学组织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任务落实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制定责任清单,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有序开展。〔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完成时限:2024年6月30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在产业发展、项目审批及建设等方面严格落实方案要求,形成合力,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市直各部门;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6月30日〕
13.开展示范引领。突出超低能耗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试点工程等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及时发现、树立、总结典型做法,注重推广高效节能、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相关内容,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14.加大培训宣传。将建筑节能、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城乡建设领域工作培训宣传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普及绿色低碳发展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持续开展好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宣传周”活动,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减碳行动,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责任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