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凡应当采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和《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其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物业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一)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暂无条件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及使用功能与其相近的民用建筑,其围护结构必须按上述标准执行。
建筑设计单位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处以停止个人执业一年。
对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认真记录和上报能源消耗资料,接受对锅炉运行的检测。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暖温度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达标。